工作岗位是否有害用人单位须事先告知
时间:
2021-10-22 09:03
分类:
劳动法苑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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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15年,白某与一家轮胎制造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最近,他才知道自己从事的工作对人体健康有很大的危害。其中,轮胎制造中的橡胶颗粒会导致尘肺,还有一种叫苯胺的物质,甚至会致癌。于是,他找到负责人讨说法,并提出要调整工作岗位。负责人解释说轮胎制造工作对身体没有太大影响,不同意他的要求,并表示如果他不服从安排,只能解除劳动合同。为此,双方发生争议。
来源:《劳动午报》10月18日刊
评析:
在劳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有关用人单位的情况和具体劳动岗位等信息严重不对称,劳动者往往缺乏有效途径全面了解有关劳动合同的情况。为防止用人单位利用信息优势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其中,职业危害情况与劳动者生命健康权关系非常密切,用人单位更应如实告知。
《职业病防治法》第3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结合上述规定,轮胎厂非但没有依法事先如实告知白某其工作岗位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和后果,而且在白某了解相关情况后仍故意隐瞒和欺骗,严重违反了法律。在此情况下,白某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但轮胎厂却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此外,由于轮胎厂提供虚假信息,构成欺诈,白某有权主张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并且要求轮胎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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