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解除劳动关系无效
时间:
2021-03-25 08:13
分类:
职业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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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李某长期旷工,单位以此为由口头通知她解除劳动关系,4个月后,又向她发出了书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那么,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应从何时起算呢?
2008年9月1日,李某到济南某科技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为1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李某的职位为营运经理,月工资为4000元。2010年1月,李某向科技公司提交了一份病假条,休病假理由为阑尾炎,假期为1周,但李某直到3月份仍未上班。科技公司为李某发放工资至2010年2月,缴纳社会保险费至2010年4月。2010年7月13日,科技公司以李某长期旷工为由书面解除了与李某的劳动合同关系,李某于次日收到该通知。2010年7月20日,李某向济南市市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科技公司支付2010年3月1日至2010年7月14日的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仲裁委裁决后,双方均不服,诉至市中区法院。
据此,法院判决:科技公司支付李某2010年3月1日至2010年7月14日的工资17806.45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8000元。
2008年9月1日,李某到济南某科技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为1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李某的职位为营运经理,月工资为4000元。2010年1月,李某向科技公司提交了一份病假条,休病假理由为阑尾炎,假期为1周,但李某直到3月份仍未上班。科技公司为李某发放工资至2010年2月,缴纳社会保险费至2010年4月。2010年7月13日,科技公司以李某长期旷工为由书面解除了与李某的劳动合同关系,李某于次日收到该通知。2010年7月20日,李某向济南市市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科技公司支付2010年3月1日至2010年7月14日的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仲裁委裁决后,双方均不服,诉至市中区法院。
科技公司辩称,公司已在2010年3月15日口头通知李某解除劳动合同,2010年7月又向李某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因此,双方的劳动关系已于2010年3月15日解除。
据此,法院判决:科技公司支付李某2010年3月1日至2010年7月14日的工资17806.45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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