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培训费是否合法
时间:
2021-07-01 10:07
分类:
劳动法苑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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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设计公司与陈某签订了《劳动合同》,陈某担任设计师一职,其接受设计公司委派前往法国接受专业培训,双方就此达成一致并签订了《培训协议书》。《培训协议书》中约定,陈某自培训第一天开始将为设计公司服务24个月,若陈某中途提出辞职、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或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被设计公司辞退,陈某应向公司返还全部培训费用。随后公司派陈某前往法国进行设计培训活动,并支付相关费用60000元。陈某在国外培训完毕之后,工作不满一年就以“个人原因”为由,提出辞职申请,设计公司挽留无果的情况下批准了辞职申请。公司将陈某最后一个月的工资用于冲抵部分培训费用20000元,并要求陈某在办理离职手续时向公司支付剩余培训费用40000元。陈某拒绝支付剩余培训费,公司遂提出仲裁请求:要求陈某向公司支付剩余培训费40000元。
【审理结果】陈某向设计公司支付培训费用40000元。
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劳动者在约定的服务期限内以“个人原因”提出辞聘申请,是否该向用人单位支付培训费。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上诉案例中,设计公司派陈某到法国进行培训,双方就此达成一致并签订了培训协议。双方在培训协议中约定,陈某享有公司为其出资培训的权利,同时也要履行在一定期限内为公司进行服务的义务。陈某完成了在法国的培训,公司依约为其支付了培训费用60000元。设计公司已扣除陈某工资20000元,用于冲抵培训费用,尚有培训费用40000元未冲抵,因此,陈某有履行对公司服务的义务。
陈某在约定的服务期内,以“个人原因”为由提出辞职,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培训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陈某应向公司返还培训费用。
【审理结果】陈某向设计公司支付培训费用40000元。
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劳动者在约定的服务期限内以“个人原因”提出辞聘申请,是否该向用人单位支付培训费。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上诉案例中,设计公司派陈某到法国进行培训,双方就此达成一致并签订了培训协议。双方在培训协议中约定,陈某享有公司为其出资培训的权利,同时也要履行在一定期限内为公司进行服务的义务。陈某完成了在法国的培训,公司依约为其支付了培训费用60000元。设计公司已扣除陈某工资20000元,用于冲抵培训费用,尚有培训费用40000元未冲抵,因此,陈某有履行对公司服务的义务。
陈某在约定的服务期内,以“个人原因”为由提出辞职,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培训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陈某应向公司返还培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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