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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不辞而别难保自身合法权益

时间: 2021-09-23 08:48 分类: 劳动法苑 来源: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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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许某些有才华的朋友志不在此,想另觅高职。这也能理解,你给的薪酬他不满足,觉得他的自我价值没有得到相应的回到,或者有好的工作职位更有发展前途。人往高处走,遇到好的机会就要放手拼搏一次这没错。不然也不会有很多公司里的优秀人才出现跳槽的境况。可是你不辞而别,首先这个行为是很不负责的举动,至少要打个招呼,得到领导的理解并同意。你既没有打辞职报告,不办理工作交接,没有离职手续,更没有知会领导一声,这样的动作只能被叫做自离。


现在很多工厂为了防止工人自离,打出了这样的员工手册:请假要得到上级批准,无故旷工2-3天者算自离,没有离职手续就未来上班者算自离,自离没有工资。他们防的就是员工不辞而别。这时也许你要据理力争,凭什么公司要克扣或者全部吞掉我的整月工资。可是你没想到,这是合法的维护公司经济效益的手段。相信每个求职者都签订过合同,在合同上一定都会注明劳动法规定:员工辞职必须按照正常离职手续办理解除合同手续,劳动者不辞而别,用人单位因通知障碍导致后合同义务无法履行的,依法不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而劳动者擅自离职,未履行服务期约定,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的方式追索违约金。那么,你再怎么抱怨,再什么申诉都无济于事。做这份工作前的合同上就已经说的明明白白,事情是你错在先,当你选择了不辞而别就要决定承担不良后果。


我也经常碰到这种情况,当然不是我不告而别,是看见很多的同事各种各样的原因。有的是因为受不了工作环境和压力而选择不辞而别,有的是因为公司批的离职时间太久而选择自离。我都觉得心疼。你辛辛苦苦熬了二三十天就这么拍屁股走人自己觉得甘心吗。白白付出那么多没有得到报酬,不是很可惜。为什么不多坚持十天半个月,为什么不和领导好好沟通下放宽离职期限。工作上都可以有商量,只是我们不够努力,不会沟通。


印象里我最短一个工作只做二十多天,不是我在混日子凑满整月就逃跑。开始一个工作前,我会给自己一个试用期。如果起先开始就感觉不适应,我也暂且不会自离,心里想着再坚持坚持,也许习惯上手了也没那么困难,我试图给自己一个试用期平衡,视情况而定。假使真的不能适应,我也不勉强心意。但是一定会事先和上司说定,并交办离职手续。正常的离职也不过就是费电额外时间,他保障你获得自己应有的收益。你何乐而不为。非要等到一拍两散,你心里还耿耿于怀。所以,当你选择跳槽,或者另寻工作的时候,一定要和你的领导说明情况,得到理解,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的流程下退出。这样既维护了自我权益,又不妨碍公司的发展。这也是一个好员工,合格员工,负责员工的做事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