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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职简历有水分公司裁人 法院裁定公司内部约定无效

时间: 2016-12-03 09:25 分类: 劳动法苑 来源: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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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事关员工切身利益,其解除或终止是十分严肃的事情。对此,《劳动合同法》列出专门章节进行具体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3条也明确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可是,孙阳所在的公司竟然以合同约定的条件为依据,解除了他的劳动合同。

“公司是以弄虚作假为由辞退我的,而这个理由并不成立。”孙阳说:“我只是在网上发个求职登记,里边有一段工作经历是虚构的,可这并不影响我在本单位的工作,不影响对本公司的忠诚,谈不上弄虚作假呀!”目前,本案经法院审理,已确认该公司行为是违法的。

1案情回顾

求职简历有水分

单位认定系造假

孙阳是2013年入职该公司的。当时,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终止日期为2016年11月8日。

去年8月,他想试试自己的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在市场上究竟有多高的含金量,就编写一段工作经历发到前程无忧网站上。他的信息发布后,很快引起业内人士关注,不断有人联系他。

这件事被业务主管发现后,公司调查发现,孙阳在网上公布的信息基本属实,但最关键的地方,即工作经历存在夸大的成分。

譬如,他未在北京某研发中心工作,却把这里说成了他曾经工作的地方。他没参与某产品的研发,却把该研发成果说成是他主持研究的结果。有鉴于此,公司认定孙阳的行为属于欺骗,是弄虚作假。

而双方早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孙阳如有营私舞弊、贪污、盗窃、弄虚作假、欺骗、欺诈等行为,公司可以立即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由此,公司以书面通知方式,给孙阳下达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通知书载明的原因是孙阳弄虚作假对公司创新工作造成了不利影响,违反了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的相关约定。

2仲裁裁决

因失诚信被解职

裁决认为合规定

孙阳认为,劳动合同的解除必须依法进行,即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不能依据劳动合同中的约定随意为之。公司坚持这样做,是严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

至于该公司认为其对单位造成了不利影响,孙阳说:“这是一厢情愿的片面理解。”尽管他发布的求职信息存在虚构成分,但这并不是针对本公司的,而是针对除本公司以外的不特定的第三人的。故公司无权处罚其与第三人之间的行为。

由于协商无果,孙阳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为由,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未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关系代通知金等合计9万元。

仲裁委审理认为,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均应严格遵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条及民法相关规定,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若劳动者违反该原则给用人单位造成经营风险,单位据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据此,仲裁委认为孙阳发布虚假信息,公司主张其信息内容与事实不符,给公司造成不利影响,并依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可以成立,不支持其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