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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书不等于签订了劳动合同

时间: 2021-03-31 08:36 分类: 劳动法苑 来源: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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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前一段时间我面试了一家济南的公司,前天收到了公司的聘书,还到公司签了字盖了章,这样就相当于签订了劳动合同吗?

答案:聘书不具有劳动合同的效力。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现实中,如果聘书的内容具备了上述必备条款,劳动者也已经直接签字认可,表明双方对劳动关系的权利义务协商一致,聘书因转化成了劳动合同,而具备劳动合同的效力;如果劳动者未签字认可,则意味着尚未具有劳动合同的效力。